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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5 阅读量:
各位老师:
    根据福州市科协的通知,一年一度的专家工作站推荐工作已经开始,请各位老师根据《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家服务企业情况,向福州市科协推荐建立专家工作站的在榕企业,请于1120日前将专业,专家姓名、职称、电话,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对接项目名、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反馈到hxhgky@fzu.edu.cn,以便校科技开发部安排走访调研!
科技开发部联系人:廖老师22865024      lwd@fzu.edu.cn
 
                                                  科技开发部
                                                2013115
 
附:    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等五部门《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日常管理事务,具体包括:
()建立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科技成果项目库;
()组织院士(专家)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发展;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服务、管理、评审、认定、考核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组织院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组织院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组织共享院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第五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长效稳定的合作关系。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
()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具有科技研发基础的孵化型企业、出口型企业、成长性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完善、延伸产业链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政府认定授牌制度。
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实质性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才培养合作,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院士工作站,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年各项税收不低于500万元,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150万元;
()企业的技术、人才需求与合作院士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有研发机构、研发团队和研发目标及技术需求,有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充足的研发经费、良好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管理规范,可以保障院士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活动。
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专家工作站,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各项税收不低于300万元,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
()企业的技术、人才需求与合作专家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有必要的研发人员、必要的研发经费、办公场所、管理规范,可以保障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活动。
第九条企业年销售收入、税收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未达到认定申请条件,但与院士(专家)合作研发的项目具有重大影响且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的,经批准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科协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科协初审后报市科协。由市科协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认定后公布并授牌。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可在有效期限届满前90天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按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由设站企业提供,保障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设站企业建站补助:
()院士工作站补助30万元;
()专家工作站补助15万元。设站企业税收关系隶属于城区以及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的,建站补助由市财政和所在地的县()财政各承担50%;设站企业税收关系隶属于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等县()区的,建站补助由所在地的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设站企业与院士(专家)联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或在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实用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经专家评定后给予奖励,专家评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设站企业获得的建站补助和项目成果奖励的资金可以用作院士或专家的奖励、津贴、工作经费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费用及研发经费。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或省重点领域、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的,市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核、转报。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扶持资金、“618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和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评选扶持奖励项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加分:
1、对院士工作站给予综合评分总分值5%的加分;
2、对专家工作站给予综合评分总分值3%的加分。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优先推荐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专家参加海西创业英才选拔;优先支持设站企业申报建设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以及国家及省、市各项人才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设站企业应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进站工作的院士(专家)的研发项目,安排院士(专家)进站工作,为进站工作的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条市科协每年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设站企业每年1220日前应将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市科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属高等(高职)院校、医院、自然保护区等公益性机构及各级工业园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认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内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长江学者”,“闽江学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的主要完成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具有应用技术成果或研发团队,从事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或学科负责人;市级重大项目、支柱产业、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具有突破关键技术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的紧缺人才。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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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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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福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5 阅读量:
各位老师:
    根据福州市科协的通知,一年一度的专家工作站推荐工作已经开始,请各位老师根据《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家服务企业情况,向福州市科协推荐建立专家工作站的在榕企业,请于1120日前将专业,专家姓名、职称、电话,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对接项目名、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反馈到hxhgky@fzu.edu.cn,以便校科技开发部安排走访调研!
科技开发部联系人:廖老师22865024      lwd@f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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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5
 
附:    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等五部门《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日常管理事务,具体包括:
()建立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科技成果项目库;
()组织院士(专家)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发展;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服务、管理、评审、认定、考核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第四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组织院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组织院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组织共享院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第五条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实质性合作,建立长效稳定的合作关系。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基地企业;
()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具有科技研发基础的孵化型企业、出口型企业、成长性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完善、延伸产业链需重点扶持的企业。
第六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政府认定授牌制度。
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实质性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才培养合作,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院士工作站,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年各项税收不低于500万元,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150万元;
()企业的技术、人才需求与合作院士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有研发机构、研发团队和研发目标及技术需求,有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充足的研发经费、良好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管理规范,可以保障院士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活动。
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专家工作站,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年各项税收不低于300万元,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50万元;
()企业的技术、人才需求与合作专家的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有必要的研发人员、必要的研发经费、办公场所、管理规范,可以保障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科研活动。
第九条企业年销售收入、税收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未达到认定申请条件,但与院士(专家)合作研发的项目具有重大影响且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的,经批准可以申请认定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认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科协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科协初审后报市科协。由市科协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认定后公布并授牌。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有效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可在有效期限届满前90天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按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由设站企业提供,保障工作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设站企业建站补助:
()院士工作站补助30万元;
()专家工作站补助15万元。设站企业税收关系隶属于城区以及闽清县、永泰县、罗源县的,建站补助由市财政和所在地的县()财政各承担50%;设站企业税收关系隶属于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等县()区的,建站补助由所在地的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设站企业与院士(专家)联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或在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实用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经专家评定后给予奖励,专家评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设站企业获得的建站补助和项目成果奖励的资金可以用作院士或专家的奖励、津贴、工作经费和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费用及研发经费。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或省重点领域、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的,市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核、转报。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业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扶持资金、“618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市有关部门在项目申报和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评选扶持奖励项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加分:
1、对院士工作站给予综合评分总分值5%的加分;
2、对专家工作站给予综合评分总分值3%的加分。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优先推荐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专家参加海西创业英才选拔;优先支持设站企业申报建设海西产业人才高地,以及国家及省、市各项人才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设站企业应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进站工作的院士(专家)的研发项目,安排院士(专家)进站工作,为进站工作的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条市科协每年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设站企业每年1220日前应将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市科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属高等(高职)院校、医院、自然保护区等公益性机构及各级工业园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认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内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长江学者”,“闽江学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的主要完成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具有应用技术成果或研发团队,从事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或学科负责人;市级重大项目、支柱产业、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具有突破关键技术或掌握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的紧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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