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部机关党工委,各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离休直属党支部:
为使党员能及时履行义务,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结合我校情况,现将党费收缴的暂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福州补贴(地区补贴)。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离退休费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生活补贴、地区补贴、地区津贴、地区补差、教护龄贴。
三、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
四、其余事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本暂定标准若与上级党组织要求不一致,按上级要求执行。
福州大学党委组织部